(九)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制定《吉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地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十)实行常住人口全覆盖管理。建立健全常住人口管理体系,整合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力量,构建常住人口服务管理大格局。以社区、物业管理区域、村屯为基本单位,建立常住人口网格化管理机制,为常住人口提供登记办证、就业咨询、办理社保等“一站式”服务管理。强化“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以证管人”的管理模式,全面掌握常住人口居住、从业和就业信息,实现对常住人口的动态化管理。
(十一)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实现对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居住信息等情况的全面准确掌握。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推进我省人口基础信息库深度建设和应用,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和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提供平台支持和技术保障。着力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与应用,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信息支持,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