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非法集资最新政策 非法集资最新司法解释(3)

国家政策2018-07-28李天扬老师

近期由央行牵头多部委下发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方案也指出,“谁的孩子谁抱走,没娘抱的孩子找个娘抱走。”各省级政府联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从在工商系统登记注册的企业入手,对业务性质进行甄别认定,对不合规的企业按照相关子方案整改,对非法集资的企业按现行的打击非法集资机制处置。(《财新周刊》2016年第16期“整治互联网金融”)

“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这是针对非法集资具体情况和特点,总结历史经验而研究确定的。”处非办指出,非法集资主要发生在基层,分散在各地,地方人民政府靠近一线,能动员当地各种资源,做好防范和处置工作责无旁贷。

下一步措施

杨玉柱在座谈会上介绍,部际联席会议将积极研究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加强对全国范围内重大风险线索的监控,及时进行预警提示。

同时,进一步发挥好全国统一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的作用,推动整合各地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提高信息互通共享水平。针对非法集资参与人心存侥幸、不愿报案的情况,加快出台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加强正面激励,发动群众参与防范预警。

刘晓洪则指出,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早日出台。该《条例》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法律定位和市场准入资格,规定业务规则和监管框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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