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非法集资最新政策 非法集资最新司法解释(2)

国家政策2018-07-28王新老师

三是监管规则不明,权限不明。教育部财务司综合处调研员吕东伟在座谈会上说,现在搞非法集资的都是民办教育机构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此类机构不归教育部管,“一查发现,都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

央行条法司立法二处处长刘晓洪在座谈会上指出,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框架之外,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是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副站长赵铁桥则提到,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应当得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在其管理下运行,但在排查中发现,一些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并未得到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或者是打着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信用合作。

四是非法集资蔓延快,加大了打击处置难度。杨玉柱指出,非法集资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不仅传统的集资方式借助互联网转型升级,从线下向线上转移,而且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大量涌现,使得非法集资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产品销售更便捷、资金转移更迅速,增加案件打击处置难度。

五是“案结事难了”。张晓津在座谈会上表示,由于涉案款物保管移送、返还和处置、违法所得追缴等工作环节尚不尽规范和完善,以及各地相关思路和处置工作进度存在差异和不同步等原因,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追赃挽损工作不完全到位,导致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得不到及时和有效补偿,进而不断上访,“案已结而事难了”,目前维稳压力较大。

一位公安经侦人士对财新记者指出,内蒙古“万里大造林”的案子在2009年就终审判决了,但资产处置、资金清退等后续工作,至今未有太多实质性进展。

地方政府为第一责任人

前述部委均未提及的是,各地方政府囿于监管资源不足、专业性不够及税收动力,往往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难以做到“打早打小”。一位江浙地区银监局人士告诉财新记者,该局就专门给省政府写报告要求暂停登记网贷类机构,但没有得到回应。

在前不久的2016年税收宣传月中,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还把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云南省2015年度纳税100强”。4月15日,云南地税局在官网道歉。

2015年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下发,明确具体的职责分工,指出省级人民政府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