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非法集资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资金如何返还?
P2P"非法集资"第一案结案:受害者资金将按比例返还
在P2P监管规则落地之前,已经跑路的一百多家P2P平台的受害者的维权之路终于有了成功的先例。
2014年8月1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多位深圳市东方投资管理公司(下称“东方创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害者处获悉,7月被称为“网络借贷行业(P2P)第一案”的东方创投案结案后,目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已经进入了受害者分配方案的环节,方案或将于近日出台。
多位受害人员表示,法院倾向于将总的追缴金额与受害人的总未归还金额按比例返还,而受害者的名单数据将直接从东方创投的平台后台调取。
截至2013年10月31日,该平台吸收投资者资金共1.26亿,其中已兑付7471.96万,实际未归还投资人本金5250.32万。
非法集资罪最新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