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拆迁补偿标准规定,辽宁省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2)

国家政策2018-07-22李天扬老师

强拆需听证禁止野蛮拆迁

《条例(草案)》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拆迁人以及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采取殴打、恐吓、胁迫以及采取停水、停电、停热、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员证;未佩戴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

低保户回迁安置应予照顾

《条例(草案)》规定,被拆迁人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回迁安置时应当给予照顾,使其得到妥善安置。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将享受前款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条例(草案)》规定,拆迁涉及的中、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拆迁后异地安置房屋所在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者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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