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房屋腾退前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经营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标准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十二、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有关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十三、其它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进行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4.抢办营业执照,无经营事实套取营业补偿等行为。
(二)房屋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对持有乡镇核发的产权证照、铁路核发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及面积应以现场实际认定测量为准。认定为浮房的,面积在证照标注面积范围内的按照有证浮房补偿安置,超过部分按照无证处理,按50%标准补偿安置。浮房的居住使用等条件和时限应符合补偿标准规定。
有规划建设和用地等各种规范审批手续的无证房屋和临时建筑,在补交办理相关税费后,在征收期限内可按有证房屋的补偿标准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由建设者自行拆除或由审批单位依法强制拆除。
没有非住宅产权证照临主次干道两侧符合经营条件房屋可按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补偿安置。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实施单位应在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组成的联审组监督下,准确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汇总征收房屋调查表、绘制房屋平面图,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影像采集,建立电子档案。只有经联审组签字认可的调查结果才能作为协商补偿的依据。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照、房屋合法性、房屋用途、主浮房性质等不能确定的,由规划、住建(产权)部门进行认定。涉及非住宅性质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在住建(产权)、规划、国土、监察、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监督下认定。
(三)住宅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协议约定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的,按建筑成本价格结算。误差超出3%的,超出3%部分房价款被征收人不承担费用。安置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协议面积超过3%部分,房价款按安置楼房市场价格返还被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