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询意见与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被征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