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评估确未能履行相关责任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本市财政补助申请及核发确认凭证等相关工作;完成整改并经评估符合要求的,恢复相关政策支持;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注销相关车型备案。
第十九条(鼓励创新)
本市鼓励对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车辆共享等创新商业模式的探索;鼓励各类资源以多种方式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领域的投入力度,加高教网联网、智能电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与服务,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创造更多便利条件。对本市集中应用新能源汽车的相关区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另行研究制订专项政策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暂行办法相关政策,并制订操作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负责解释。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暂行办法施行的总体协调,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本市财政补助资金,并对本暂行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总体推进和协调;受理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有关申请并按规定实施车型备案,出具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会同相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厂商责任落实情况组织评估并认定;受理并审核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等相关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相关情况开展认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受理、审核、上报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中央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实际拨付和使用监管。
市交通委负责制订并发布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专用营运额度等支持方案和办理程序,发放相关额度并进行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核发专段号码号牌;向受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的相关部门提供新能源汽车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会同市交通委制订并发布新能源汽车交通便利支持方案。
市商务委负责制订本市新能源汽车二手车转让、交易、报废等管理办法,指导新能源汽车二手车市场规范运营。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置、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实际销售价格制定、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和专用营运额度发放、厂商责任落实等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