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生产厂商对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专用牌照额度和专用营运额度的,一经查实,将给予追缴补助资金、注销专用牌照额度和专用营运额度等处理,相关失信信息将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有效期)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市可以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本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