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总则解读(2)

国家政策2018-06-19李天扬老师

《实施办法•总则》第三条把加强领导、列入计划、解决人、财、物问题提出来并上升到行政法规高度,为以后建设和发展我国档案事业提供了依据。这是几十年来我国档案事业建设和发展的经验总结,表明我们认识的提高。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各级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档案法》和《实施办法》把档案工作作为一项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建设和发展我国档案事业提供了根本保障。可见,党和国家对建设和发展我国档案事业是寄予厚望的。目前档案工作在我国各条战线上还处于比较薄弱的环节,为了卓有成效地建设和发展我国档案事业,就必须把加强领导、列入计划、解决人、财、物问题用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实施办法•总则》第三条的规定,给我们提供了法制依据,解决了我国档案事业一些全局性的、重大性的问题。

档案室工作是档案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档案室移交档案的完整程度、价值高低、整理质量、保管状况直接影响到档案馆的馆藏建设。每个单位的档案,反映本单位的历史活动;全国各单位的档案总和,则反映国家活动的历史。因此,做好档案室工作,对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延续积累和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起着重要作用。

《实施办法•总则》第三条指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也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机关、团体、组织及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干部,在《实施办法》中重申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1983年4月28日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1980年12月27日由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印发)中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机关档案工作条例》中规定,机关必须建立档案工作,成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不需要建立档案机构的机关,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人员。各机关应为档案部门配备政治上可靠、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工作的相应数量的干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中规定,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各专业主管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机构,加强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要设立直属的科技档案机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单独的科技档案室,也可以设立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统一管理的档案室,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国务院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专业主管机关都应当积极建设一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具有科技档案专业知识和懂得有关的科学技术,有一定工作能力的科技档案干部队伍。各单位要给科技档案部门配备足够数量和能胜任工作的干部,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科技干部,以保证工作的需要。《实施办法》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从行政规章的位置提高到行动法规,为今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加强档案工作的领导提供了法制依据,必将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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