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要求,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在国家作出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和出台具体方案后,我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及时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部分地方所需财政负担经费,省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组织实施
(一)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市州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后实施。各单位要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及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初审后,省直单位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市州及其以下单位按现行工资管理权限审核。
(三)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要严格按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
(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