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一)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个别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
(二)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上述调整后的基本工资具体标准见附表1至3。
(三)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各岗位等级的减少额度见附表4。事业单位各岗位等级绩效工资的具体减少办法是,执行当地政府统一制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少额度相应减少基础性绩效工资;其他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少额度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减少办法。
二、其他相关政策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月标准为:初中毕业生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1720元。上述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的额度见附表4。
(二)适当提高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提高后的月工资待遇为:初中毕业生119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390元。上述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的额度见附表4。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按调整后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具体按国家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