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国家充电设施用地政策。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供应其他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严格充电站的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责任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落实充电价格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中明确提出的各类充电设施电价和服务收费有关规定,落实我省扶持性电价政策,制定服务费标准。(牵头部门:省物价局,配合部门:省电力公司)
(三)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
1.加快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各市(州)政府可通过给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主体初期利益,商业场所要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收费相结合给予优惠,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也可对外提供充电服务,相应的服务标准由各市(州)政府研究制定。落实国家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牵头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2.建立“互联网+新能源汽车”的运营模式。不断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创新中的应用水平,鼓励和支持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和运营服务,加快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带来更多便利和实惠。(牵头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四)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
1.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政策。落实国家推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争取国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研究制定我省及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政策。(牵头部门:省财政厅,配合部门:省科技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