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林业、水利、农村经济发展、民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行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辽中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遵循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区改造,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等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资质和程序管理
第七条拆迁人应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行为。
第八条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需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证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图粕拆迁现状图;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证件;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户数、期限、实施步骤、补偿方式、测算方案及安置住房的来源、扩初图、区位、安置时间等;
(七)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八)房屋拆迁工程安全监督申请受理书。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事项的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租、出借《房屋拆迁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