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发现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判明情况,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及宿舍值班人员并协助处理。
第十三条住宿人员不得打架斗殴、酗酒,不得高声喧哗,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
第十四条住宿人员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电炉、电老虎、电热毯等易引发火灾的电器,不得乱接乱搭电源线,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在宿舍内自炊,不得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禁止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有放射性及其他涉及他人或公共安全的物品。
第十六条住宿人员在离开寝室前应关好门、窗及水电设施,宿舍内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
第十七条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异性寝室,不得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外来人员。来访人员须在值班室登记并按时离开宿舍。
第十八条未经同意住宿人员不得在校外过夜。
第十九条住宿人员应按时返回宿舍,凡超过晚上24:00时回来者须出示证件进行晚归登记,说明原因后方可进入宿舍。
第二十条未经同意禁止在宿舍内开展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窗台上摆放物品,禁止向窗外或门外扔杂物。
第二十二条不得在宿舍里进行各种违法违纪活动。
第二十三条住宿人员应保管好本寝室的钥匙,不得将寝室钥匙借给他人,严禁私自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反映,由公寓中心统一更换门锁,费用由住宿人员负责。因丢失钥匙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由丢失钥匙的同学负责。
第五章财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宿舍内配置的所有设施、设备均属学校财产,住宿人员入住时应认真检查设施、设备是否配备齐全及运行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在三天内向宿舍值班人员反映,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予以解决,如三天内无反映,视为所配置的设施、财产完好。
第二十五条住宿人员应自觉爱护宿舍内配置的床、桌、柜等家具,不得随意将家具搬出寝室或拆装、调换家具,个人所有的家具原则上不允许搬入宿舍。
第二十六条入住后宿舍内配置的设施设备损坏或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报修并配合维修人员进行修复,属自然损坏的由公寓中心负责修复,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情节严重的可同时进行纪律处分。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寝室全体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