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宿人员因学业结束大批量退宿时,持退宿通知书(或离校通知书)请宿舍值班人员对寝室内的公物进行验收并签署检查结果,然后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在办完手续后三天内搬离宿舍区,并将寝室钥匙交给值班人员。
(三)因到外地实习等原因不在校住宿时,由辅导员对腾出的寝室按额定的住宿人数进行调整、合并,将腾空的寝室退回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并将调整后的住宿名单送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
(四)因退学、休学或外出做课题等原因个别退宿时,先将本人所属的私有物品搬出宿舍,并持经有关部门签章同意的离校通知书或退宿申请到宿舍值班室办理公物验收及退回寝室钥匙手续,再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原住床位不予以保留。未办理退宿手续者按在住人员计收住宿费。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未按时交纳住宿费的住宿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住宿资格,并责令其限期办理退宿手续搬离宿舍。
(六)住宿期满的住宿人员应按时办理退宿手续,凡未按时办理退宿手续的按私自占用宿舍处理。
(七)住宿人员退宿离校时应遵纪守法、文明离校,严禁乱涂乱贴乱画、焚烧物品、损坏公物、酗酒闹事等行为,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校外住宿
(一)除到外地实习、做课题及经学校同意走读的学生外,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
(二)有特殊情况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由本人向学校提出校外住宿书面申请,说明需在校外住宿的原因、期限和地点,经学生家长、辅导员、二级学院、系、部及学生处签字同意,并与学校签订校外住宿责任协议书后,方可在校外住宿,同时将在校内住宿的床位退回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三)学生校外住宿期限内原则上不允许在学校宿舍住宿,一经查出,即终止其校外住宿资格。
(四)在校外住宿期满后,应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重新办理校内住宿或再次按规定申请校外住宿。
(五)对未办理校外住宿手续而擅自在校外住宿及在校外住宿期满后未按时申请回校住宿的学生,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治安及消防管理
第十一条住宿人员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