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本校录取的新生及经有关部门同意前来学习、培训的各类人员均可申请在校住宿。原则上所有学生均应在校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的,应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手续。
(二)新生住宿在入学时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寝室,新生报到结束后辅导员可对寝室进行统一调整,尽量不要留下空床位,将调整名单报送公寓管理中心。
(三)中途申请在校住宿的学生应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和相关部门签字认可后,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申请住宿,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宿舍使用情况及住宿人员分布情况酌情进行调配安排。
(四)所有住宿人员在入住时须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交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以便于管理和查阅。
(五)安排住宿时各系别、年级应相对集中,一般不将不同系别和年级的学生安排在同一寝室住宿。
第八条管理及调整
(一)住宿人员应服从学校的管理,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主动配合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做好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未经许可,住宿人员不得私自调换床位、寝室和更换门锁,不得私自占用空寝室和床位。
(三)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可根据需要对住宿进行调整或在有空余床位的寝室增加住宿人员,全体住宿人员应服从调配,不得无理阻碍。
(四)各年级辅导员在不跨宿舍调整的前提下可在本年级寝室内部对住宿情况进行调整,并在一周内将住宿变动情况送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如需跨宿舍调整应征得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同意,方可调整。如调整后住宿人员的住宿收费标准发生变化,还应持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到财务部门办理住宿费用变更手续。住宿费用变更日期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证明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五)住宿人员出现留级、转系、转专业等情况时,辅导员应及时与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联系将其调整到同级同班的寝室内住宿。
(六)住宿人员因个人原因需调整住宿的,应先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并办理相应手续。未经同意私自调整的除立即搬回原住床位外,另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
(七)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定期对各宿舍的住宿情况进行检查,并配合财务部门对住宿人员的交费情况进行核对,催促未交清住宿费的住宿人员及时缴纳住宿费。
第九条退宿
(一)住宿人员因学业结束、退学、休学、到外地实习或做课题等原因不在校住宿时,应将所住床位及使用的家具等退回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及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