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由挂职单位提供评语,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六)考核年度内新调入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提供评语,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七)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进行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十)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或正处在停职检查期间的工作人员,暂不参加年度考核,待组织作出正式结论后再确定考核等次。
(十一)非组织原因而未上岗履行职责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时不确定考核等次。
第四章 考核领导及机构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考核工作每年都要进行,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单位要对考核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考核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部门、单位要设立非常设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负责。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群众威信高。
第二十一条 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考核计划和方案;
(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实施;
(三)受理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四)受理有关考核的举报;
(五)撰写考核工作总结,负责填写表格和文件归档等;
(六)考核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单位组织人事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