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行宣传动员。年度考核前,单位要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文件,掌握考核规章和政策规定,明确考核的目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
(四)个人总结。被考核人根据平时的考核,对全年的工作,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客观地进行自我评价,自评出考核等次,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五)总结述职,民主测评。被考核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总结述职。个人述职后即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
(六)确定考核等次。主管领导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年终总结及民主测评结果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初次意见;本单位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在群众评议意见和被考核人部门主管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七)公示。考核等次确定后,将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有争议的人员,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要查清并依据事实,重新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八)送审备案。考核工作结束应及时进行总结,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花名册》送考核主管机关审核批准签章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九)反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备案后,本单位考核工作组织将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经本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具有管理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照其履行的主要岗位职责进行。
第十八条 复核和申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需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执行。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 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休假的工作人员,以及公派出国留学、培训、讲学及学术交流,在规定的时间以内或有正当理由经单位同意延长期限的工作人员,可直接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工作人员,以及考核年度内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工作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单位公派和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的工作人员;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五个月的工作人员;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