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核办法实施细则(2篇)(3)

规章制度2018-10-30王华老师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必须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比例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县区直属事业单位凡本年度受到县区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等次比例可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8%以内;市直事业单位凡本年度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等次比例可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8%以内;凡本年度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经批准,当年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比例可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20%以内。凡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当年度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计入本单位优秀等次比例。5人以下的事业单位,隔年确定一名优秀等次人员。

第十二条 对于当年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较差,评比排名末位或受到“一票否决”、责任追究的事业单位,本年度优秀等次人数比例降低5%。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办法

第十三条 考核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原则上按人事管理权限考核。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考核,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聘期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定期记实,部门主管负责人负责检查。年度考核是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应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可参照年度考核程序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单位统一组织,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聘期考核一般在聘期结束的一个月前完成;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学年度进行。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由被考核人根据自己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定期(通常为月、季、半年)记实,主管领导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人进行核查,并作出简要评价。记实内容包括:1、出勤情况;2、完成工作任务项目、数量、时效等;3、工作成绩和差错。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建立考核组织。成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

(二)制定考核方案。依据考核规章、上级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考核方案。方案经职工大会通过,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方案要求具体可行,便于操作。内容包括:考核的依据、目的、起止时间、对象范围和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方法、要求以及考核的组织领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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