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续聘、解聘、晋级、培训、奖惩等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工资待遇。
(二)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在任现职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含合格)且有两次为优秀等次的,在职务岗位空缺内可优先推荐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考试考核评定或分级进岗聘任。
(四)工勤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作为确定或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条件之一;连续两年以上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聘任相应等级岗位的优先资格。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可予以解聘。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若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考核前有违纪违法行为,应视为考核不实,考核等次无效。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年度考核工作的单位,在当年度不得兑现考核结果的有关待遇,在下一年度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和职务的晋升工作。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及考核工作组织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职责。考核工作结束后,应认真及时地根据考核结果,分析本单位工作人员现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写出书面工作报告,并填写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组织、人社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