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最新修订版(3)

规章制度2018-10-27才子老师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街道办事处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九条建立街道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地区性行政管理工作。街道管理委员会会议成员由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建立街道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街道办事处向居民代表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居民代表由辖区单位和居民推荐产生。
第二十一条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工作,必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人民政府主管街道工作的机构统一协调和部署。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为国家公务员。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事业经费,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街道办事处不得开办企业、市场以及从事经商活动。
第二十三条市、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对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的投入。
市、区建立城市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街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用于居住小区的环卫、绿化、房管、道路和统计、外来人口管理等工作的专项经费,相应核拨给街道办事处集中管理,用于街道辖区专业管理部门的定向支出。
第二十五条街道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街道财政预决算应纳入区财政预决算,并依法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街道财务支出受审计机关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对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依法行政,在街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街道办事处的不当行为,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提出实施意见;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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