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法规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16年6月22日至7月7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spcsc.sh.cn
(三)传真:63586583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6年6月22日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组织属性)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法在辖区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工作原则)
街道办事处在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能清晰、权责一致、运转协调、保障有力、依法高效的原则履行职能。
第四条(设立、变更或者撤销)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便于联系群众、有效服务和管理的原则。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