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对紧急现场救护中表现突出的公民,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事前取得被服务对象或者相关部门同意。
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和保障。
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困难时可以依照规定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积极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
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完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建立居(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禁毒会,开展移风易俗和文明社区、文明村镇创建活动。
第二十八条 倡导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互助、勤俭持家等传统美德,培育传承优良家风家训。
第四章 职责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引导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诚信激励、失信惩戒、联合执法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通报文明建设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确定年度社会文明促进主题,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