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爱护生态环境,珍惜自然资源。
禁止非法猎捕、出售、购买、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得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保护秦岭的高山草甸、冰川遗迹、古栈道等自然资源和人文遗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非法采集、采挖受保护的野生植物;不得野外烧烤、野炊、生火取暖,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
保护河流、湖泊等水环境,禁止违法违规采砂、排污、游泳、垂钓、捕捞等行为。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扰乱正常的诊疗秩序。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暴力、淫秽信息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自愿对处于困难的人以合法适当方式提供帮助。
积极帮助他人表现突出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被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因见义勇为伤残、牺牲的,本人或者遗属享受相应生活补助和抚恤待遇。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援助和保护,必要时应当积极协助提供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对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推诿或者拖延。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的行为。
无偿献血、捐献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的个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在血液使用、人体组织和器官移植方面依法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捐献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120”急救医疗呼救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支持红十字会、急救中心依法开展公众急救知识、急救技能普及培训,提升公民紧急现场救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