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相关内容(3)

规章制度2018-08-20李天扬老师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离开执业地点后,相应的处方权无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医疗机构应当为具有普通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建立签名/签章留样册,并在业务主管部门和药学部门备案。

对于因各种原因被停止或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和增加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医疗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知书送达药学部门和相关科室,并对签名/签章留样册进行相应的删除或增加,药学部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或允许调配该医师处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与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疗机构应将培训教材、考核内容和成绩存档备查。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但不能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特殊情况需要用于新的适应症或改变用法、用量的,必须说明并签字。婴幼儿、儿童用药剂量应按年龄或体重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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