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相关内容(2)

规章制度2018-08-20才子老师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对于涉及患者隐私或者可能对患者的身心带来伤害的情况,临床诊断可以注明“特殊”等字样,也可以用英文或者拉丁文填写。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处方用法中不得使用“夫妻同时使用”等字句。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要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且保持原文字可以辩认。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或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但可以使用省卫生厅统一编制的药品缩写或别名。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不能填写“成”、“婴”、“幼”、“新生”等,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合开在一张处方上,但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应当另起一行,如果复方中的几种成分属于一种药,则可以写在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对输液组,每一种药品均视为一种独立的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或改变使用方法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在相应处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重量在1克以上的应以“g”为单位表示;重量在1克以下,0.1克以上可以用“g”为单位表示,也可以用“mg”为单位表示;重量在100毫克以下,1毫克以上的应以“mg”表示;重量在1毫克以下,0.1毫克以上可以用“mg”表示,也可以用"μg"表示;重量在0.1毫克以下,1微克以上的,应当以"μg"表示;重量在1微克以下,0.1微克以上的,可以用“μg”表示,也可以用“ng”表示;重量在0.1微克以下的均以“ng”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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