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督查督办,推动决策落实
1.市级职能部门发挥督导作用。各市级职能部门至少组织4次以上对下级业务部门噪声扰民整治督导检查工作。主要领导至少参加1次以上对下级业务部门噪声扰民整治督导检查。
2.建立目标责任制和督查问责。将噪声扰民整治工作任务分解下达到各成员单位,并将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市政府督查室将噪声扰民整治工作列入2018年政府重点督查工作,不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对工作不力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报市政府,严格问责。
3.纳入绩效考评。噪声扰民整治工作纳入本年度绩效考评中非重点指标。落实噪声扰民整治工作目标考核评分细则(附件2),此次目标考评采取年度考评,由噪声整治办和市政府督查室联合开展。
(六)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民共治的良好氛围
1.推进全民共治宣传引导。各城区政府、管委会每年至少4次在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页、微信公众号等)开展噪声整治宣传。市级职能部门每年至少2次在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页、微信公众号等)开展噪声扰民整治宣传。
2. 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制度。市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噪声扰民整治工作实施进展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新闻媒体、有关单位参与噪声扰民整治工作有关督促检查。新闻媒体要加大噪声扰民整治工作宣传报道力度,及时报道城市声环境状况以及各项噪声扰民整治工作实施进展情况,追踪报道噪声扰民整治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公示建筑工地夜间连续施工手续办理情况和市级重点工程建设的有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七)制定噪声防治长效机制
1.借助科技助力城市建成区噪声监测升级。加强噪声基础研究工作,提高噪声污染防治水平,开展声环境功能区优化布局研究,确保城市规划与声功能区划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我市噪声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声环境质量由手工监测向自动监测的转变,逐步完善城市声环境质量的监测、分析、评价、预警体系。
2. 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现场推进会,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和目标任务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完善噪声扰民整治处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开展各类噪声扰民整治工作。市政府及时通报噪声扰民整治工作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