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及职务终止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不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投票权的行使进行限制。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实施;
(六)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确定以及候选人的产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具体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业主自荐或者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进行推荐,以及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由差额选举产生。
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对自荐人和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业主委员会持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可以向相关单位申请刻制印章、设立银行账户。
第四十一条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存在违法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以及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分等行为;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物业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