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称的过半数业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专有部分面积占参与表决业主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
(二)人数占参与表决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
投票表决期间,业主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的,筹备组、业主大会或者镇政府、街道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通知。
第三十一条 业主的投票权按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两种方式计算。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总和计算。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业主人数总和计算。
车位、车库不计入业主投票权,但涉及车位、车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需要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在职权范围内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在公示期满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并报镇政府、街道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及期限的委托书,并交业主大会存档。
第三十四条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被推选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会议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填写书面意见后,由业主代表在投票时代为提交。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并明确授权事项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和未推选业主代表的业主组成。业主代表根据业主的授权事项行使业主权利。业主撤销对所推选的业主代表授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
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数按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投票权数计算。
第三十六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电子投票系统建设、维护、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