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在所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工作;
(四)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等行为;
(五)存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活动的行为;
(六)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行为,不宜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已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无法作出决定的,由镇政府、街道办审查,认为应当终止委员资格的,作出终止决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予以公告:
(一)已经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半数以上的候选人,可以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业主委员会出现缺员时,由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依次进行递补。经递补后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半数或者低于五人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应当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并签字认可。
(下转08版) (上接07版)业主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并应当在决定作出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并报镇政府、街道办备案。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一)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