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业主应当按划定的地点依序停车。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管理与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用。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停放汽车或者作其他用途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管理与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用。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车辆停放有特别保管要求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第七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降低或者提高首层地面标高;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物业共有部分,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将厨房间、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者转租;
(四)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和平时使用功能,拆除、损坏人防工程设施设备;
(五)占用或者损坏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擅自移动共用配套设施设备;
(六)超过设计规定的荷载使用物业;
(七)擅自改动、接驳共用管线;
(八)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厨房间改为卫生间;
(九)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一)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高空抛物,随意抛弃垃圾、在公共场地放置杂物;
(十二)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行为;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门窗、防护设施、搁置物、悬挂物及时进行检查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前款规定中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及本栋建筑物以外受到经营行为不利影响的其他业主。
第七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合法利用物业全体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合法利用物业部分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归该部分物业的业主所有。全体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