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8)

规章制度2018-07-11李一老师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办理物业项目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查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他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门账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专户。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专户银行出具的物业质量保修金全额交存证明。

第二十七条 物业保修期限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予以维修。

第二十八条 物业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所在地的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后,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内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维修,其费用从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质量保修金动用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补存。

建设单位对维修责任承担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保修范围:

(一)因业主使用不当或者不当装修和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等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

(二)非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物业质量问题。

第三十条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和建设单位,公布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建设单位的监督。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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