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4)

规章制度2018-07-11王新老师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所在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

(一)经自然分割或者习惯形成的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区域,能明确分清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并经各区域中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划分为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二)两个以上独立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业主大会同意,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交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物业管理用房划分方案、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划分方案、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方案和业主大会决议等材料。所在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出是否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决定。

第十一条 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并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业主的配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经业主本人书面授权,享有业主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 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二) 首次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面积已满2年且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30%以上。

业主总人数不足20人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县(区)房产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房产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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