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物业管理联动机制,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拒不配合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新建房屋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登记,将登记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