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草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草案;
(四)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应当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章程和议事规则;
(二)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权限;
(三)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四)业主公约;
(五)物业的有关公共管理规定;
(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出具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业主委员会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二)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及选票;
(三)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主要事项。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推选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业主委员会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依据规定履行职责,督促全体业主、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主公约;帮助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本区域的物业管理,配合物业管理企业解决在实施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积极配合社区管理。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核签物业维修等项目的费用,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和签署文件;
(三)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办事公正、负责;
(二)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代表业主委员会处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