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指定的相关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并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二)参与新建住宅区的综合验收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
(三)指导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
(四)指导社区管理及调解组织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五)协助城管、环保、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区内违法建筑查处、环境保护、治安防范和交通秩序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物业管理企业具体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发文规定。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规定建立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较大规模的小区可以实行业主大会代表制。即可以幢、单元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的议题应当提前告知业主,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布。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业主的投票权数,普通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票;其他物业以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面积最小的物业为计票单位,将物业建筑面积除以该最小建筑面积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投票权数。
第十二条 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成立以业主为主体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建设单位、社区居委会组成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委员会。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委员会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协商确定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协商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并按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