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主任、副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一个月前,应当组织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委员会等有关方面参加。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登记备案申请;
(二)《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登记表》;
(四)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登记备案之日起15日内发给登记备案证书。发给证书的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日期。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招标,选聘、续聘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三)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年度物业管理计划和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四)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五)确定或者调整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并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服务费;
(六)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监督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的合理使用。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
第十四条 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物业管理企业临时资质和三级资质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物业管理企业一、二级资质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合同要求,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