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与新建成住宅区综合验收,并组织物业管理的交接工作;
(五)负责指导、组织实施城市存量住宅区的整治及推行物业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住宅区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住宅区物业管理达标创优活动;
(八)对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九)指导全市住宅区区域划定;
(十)划定住宅区停车场。
第二章 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治管理
第七条 房屋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新建住宅区和达到物业管理规定条件的原有住宅区,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住宅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召开业主、物业使用人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业主 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
(一)享有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
(二)享有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大会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决定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执行业主、物业使用人大会或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六)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公约;
(七)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大会、代表大会具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公约;
(三)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四)决定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
业主、物业使用人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代表的提议,可随时召开业主、物业使用人大会或者代表大会。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7至13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2人,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