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6)

规章制度2018-06-30王华老师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企业中任职。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除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六)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凭备案表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所在社区或市房管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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