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再次调高
1189元/月
相比上年,月增加108元
为进一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的作用,经甘肃省政府批准同意,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高至1189元/月,相比上年,月增加108元,增长率9.99%,惠及失业人员800余名。
此次调整,是继2007年以来的第十次调整,期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205元/月陆续提高至现在的1189元/月,累计增加984元。
来源: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失业保险金能领多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金能领多久?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怎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这样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