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12)

规章制度2018-06-30李天扬老师

第六十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秩序维护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秩序维护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合同,应提前两个月告知业主委员会,按规定做好各项移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60日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在没有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之前,原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作好物业服务工作,不得随意退出。

第六十四条  市房管局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改变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六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改变房屋用途;

(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三)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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