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4)

规章制度2018-10-24王新老师

(十九)建立风险缓释和衰减机制。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外部环境传递性风险的研判,分析风险传递的链条和环节,研究建立风险缓释和衰减机制,尽可能降低外部风险对公司的冲击和影响,守住风险底线。

(二十)防范重点领域的外部传递性风险。要加强对公司客户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谨防经营困难企业的风险通过承保业务传递到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债券市场运行情况的跟踪研究,防范由于信用风险的爆发,造成公司债券投资的重大损失。要加强对股票市场的跟踪判断,防范由于股市波动、“黑天鹅”事件等造成公司重大投资损失。

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切实防范群体性事件风险

(二十一)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险公司要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完善销售回访、赔付管理、投诉处理等相关制度,确保关键环节服务到位。要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让保险消费者满意。

(二十二)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行为管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不对从业人员进行不当激励,要求其客观地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销售误导、违法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非法集资等案件风险。

(二十三)严查违规套取费用。保险公司要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优化信息系统,从制度、机制和系统等方面加强违规套费行为的识别和管控,坚决杜绝套费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重点关注商业车险、农业保险和大病保险等业务,防范相关人员利用虚假发票、虚假业务、虚假人员等违规套取费用的风险。保险中介机构要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的意识,完善内控制度,不得为保险公司套取费用提供通道和便利。

(二十四)提高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险公司要加强识别和研判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隐患,提早制定处理预案,对风险抓早、抓小。要切实落实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的主体责任,做好应急预案,妥善处置非法集资重大案件及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风险。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要及早报告监管部门,不得瞒报迟报。

七、着力摸清风险底数,切实防范底数不清风险

(二十五)摸清风险底数。保险公司要对财务、承保、理赔、投资、信息系统等开展全面清查,摸清公司的主要风险点和风险隐患,真正做到对公司的风险底数心中有数。要把公司的风险状况客观地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报告,公司的股东、董事和管理层应当重视风险防控工作,并提早制定应对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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