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中采购方式流程以及相应的操作制度(4)

规章制度2018-10-08李天扬老师

(三)谈判响应方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谈判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服务要求、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评审方法和标准;

(八)谈判响应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地点;

(九)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谈判文件中应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谈判响应方的其他内容。

二、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

发布谈判公告应按公告透明、多渠道广覆盖的原则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浙江政府采购网”或《浙江日报》媒体上发布,专业性强的项目,还应当在省级以上的专业媒体上发布。

谈判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中心名称和地址;谈判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实施地点和交货时间;谈判响应方的资格要求;报名登记和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地点;谈判响应截止时间和谈判地点、时间。

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谈判响应截止时间止,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经批准缩短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接受谈判响应方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

采购中心应在规定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前(一般为截止时间前半个小时内)接受谈判响应方递交的密封完好的谈判响应文件。谈判响应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谈判响应文件应拒绝接收。

四、专家抽取

截止谈判响应日前一个工作日,项目经办人根据项目要求,应填写专家需求表,经分管主任签字后,以采购中心名义向财政厅采监处递交专家需求表,由采监处抽取相应专家,对专业特殊的项目,采购中心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请财监处抽取相应专业的专家。项目经办人同时应致“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告知书”采购人,告知采购单位可以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但人数应不超过评审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最多不超过2人,并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采购单位代表应当由采购单位按一比二以上的比例向采购中心推荐,由采购中心项目经办人报给采购监处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于谈判响应截止时前半个小时告知采购中心。

随着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完善,项目经办人可按电子化操作流程直接从网上专家呼叫系统申请抽取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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