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12月1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邯郸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2010﹞第1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执行罚缴分离规定的;
(二)未事先告知或听证告知的;
(三)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未依法强制执行或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四)不持证上岗、不亮证执法且拒不改正的;
(五)未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处罚的;
(六)未办理罚没许可证或罚没许可证未年检的;
(七)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不按规定出具行政处罚文书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收据的;
(九)未尽妥善管理责任,违法使用、损毁或者遗失被扣押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十)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十一)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十二)没有法定依据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的下列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材料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在法定时间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