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招投标公证程序管理细则【汇总】(3)

规章制度2018-09-30王新老师

第十四条投标截止时,公证员应封贴投标箱。

第十五条公证员应监督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第十六条开标前,公证员应查验投标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及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审查投标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投标条件。

第十七条公证员应检查投标箱的密封情况,监督投标箱的启封。

第十八条投标箱开启后,公证员应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监督投标书的启封。

第十九条公证员应验明投标书是否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无效标书处理:

(一)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

(二)投标书未密封的;

(三)没有报价的;

(四)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

(五)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

(六)投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七)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八)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投标单位投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或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又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个有效的;

(九)投标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的;

(十)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二十条唱标时,公证员应监督唱标,并作记录。如发现所唱投标书内容与正本不相符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一条开标结束后,公证员应当场口头证明开标活动真实、合法,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二条公证员应参加评价会议,对违反规定的,应予以纠正,但不得担任评价机构的成员。

第二十三条公证员应当对评标、定标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定标决议书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评标结束后,公证员应宣读公证词,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证员应终止现场监督的公证活动:

(一)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擅自变更原定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指出不予纠正的;

(二)招标中出现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公证处应在公证员宣读公证词的七日内出具公证书。宣读现场公证词的时间为公证书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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