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辅警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办法由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考核分为月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对辅警人员奖惩和兑现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根据辅警人员的工作年限、工作绩效、工作能力以及领导和群众的认可程度对辅警人员实行层级管理,层级与工资补贴、福利待遇挂钩。
辅警人员分为见习辅警、三级辅警、二级辅警、一级辅警、助理辅警长、辅警长,层级晋升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辅警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或按照已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辅警人员依法或者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受到不法侵害时,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辅警经费实行分级负担,同级财政保障,其中市公安局的辅警经费由市级负责。
第二十三条辅警人员工资水平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而增长。
公安机关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辅警人员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细则,设立岗位标准和调整机制,辅警人员工作薪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为辅警人员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第二十五条辅警人员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
辅警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亲属享受法律规定的抚恤和待遇。
第二十六条辅警人员工资支付方式、加班报酬和休假制度等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辅警人员除按照规定着保安服装以外,其他人员应当统一着辅警人员服装,其服装样式、标识由市公安局规定。
辅警人员的服装样式、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区分岗位性质和特点,为部分辅警人员配置装备。
辅警人员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七章工作监督
第二十九条辅警人员履行职责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辅警人员工作中违反法律或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