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协警工资计算,协警工资待遇改革(新)(4)

规章制度2018-09-28王华老师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人员招录

第十条市、县(区)公安机关招用辅警人员应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坚持“从严控制、按需使用”的原则。市、县(区)公安机关辅警人员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条件、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辅警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不同岗位的招录条件,应根据岗位需求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录为辅警:

(一)曾受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限制人身自由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曾因违反规定被公安机关解除劳动合同不满3年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的;

(五)其他不适合从事辅警的人员。

第十三条辅警人员的招录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烈属、优秀治安志愿者、有特殊技能的人员、退伍军人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

第十四条辅警人员招录应当向社会公开,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特殊岗位需要其他方式招录的,应当向社会公示招录条件和程序,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与拟录用的辅警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全市已经使用的辅警人员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按原有劳动合同执行。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辅警人员依法管理、严格管理,遵循管理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公安机关建立管理约束制度和相应考核机制,确保辅警人员严格按照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工作。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辅警职业培训制度,根据辅警的工作性质、任务,有计划地进行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岗位技能等教育培训。

招录公安机关对新录用的辅警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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