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辅警人员的保障与监管职责。
第五条辅警人员依法或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不行使执法权,依照合同约定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指挥下所作出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辅警人员依法或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下,按照相应岗位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公文收发、电话接听、文字处理、信息采集、数据统计等文秘性活动;
(二)专业技术性活动;
(三)社区法制宣传教育、社区治安防范、社区情报信息收集、社区内案(事)件现场秩序维护、社区内矛盾纠纷发现报告等社区管理活动;
(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接受群众求助;
(五)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不行使执法权、不直接影响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活动。
第七条辅警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
(二)案(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三)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
(五)实施刑事强制措施;
(六)其它行使执法权、直接影响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活动。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八条辅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依照法律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范围开展工作;
(四)行为文明,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九条辅警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