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以书(范)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五)《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范)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违章搭建、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再续约且需委托方式管理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选聘其他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换届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20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和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应当在5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物业使用人根据与业主的双方约定,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业主相应的义务。物业使用人不履行约定的,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新建住宅小区生活用水、用电必须设置出户的分户独立计量表、共用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经相关部门验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附属设施设备符合交付使用的相关文件。